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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 第1條
監獄組織通則 第1條
監獄隸屬法務部,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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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監獄設下列各科︰一、調查分類科。二、教化科。三、作業科。四、衛生科。五、戒護科。六、總務科。…
第3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受刑人入監指導事項。二、受刑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三、受刑人身…
第4條
教化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受刑人教誨、教育及輔導事項。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三、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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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科掌理下列事項:一、作業之指導及受刑技能訓練事項。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事項。…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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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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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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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但容額…
第11條
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教誨師、…
第12條
監獄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
第13條
監獄設女監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掌理女監事務。女監之主任、主任管理員…
第14條
監獄設分監者,置監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分監之容…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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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監獄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分別辦理…
第17條
監獄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第18條
本通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
第19條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
第20條
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教化科科長、戒護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第21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之實施,得設下列各委員會︰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第22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本通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看 監獄組織通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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