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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12條

省參議會非有全體省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省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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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