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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7條

省參議員於任期內因故去職時,由該縣市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 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 省參議員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視為辭職,由該縣市候補當 選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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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