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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22條

省參議會休會期間,得設置省參議會駐會委員會,由省參議員互選五人至 九人組織之,其任務以聽取省政府各種報告及省參議會決議案之實施經過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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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