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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3條

省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建議省政府興革事項。 二、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事項。 三、省總預算之初步審議及省決算之初步審核事項。 四、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 五、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省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六、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七、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省參議會議決前項第二款單行規章,應報由中央主管部會核轉行政院備案 並報告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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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