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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6條

省參議員得由原選舉之縣市參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之議決,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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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