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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23條

省參議會置秘書處,承議長之命,辦理省參議會一切事務,秘書處置秘書 長一人,由國民政府簡派之,置秘書一人或二人,由議長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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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