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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進入下列場所: 一、實施艙口蓋板之開閉、艙口樑之安裝、拆卸等作業場所之下方,蓋板、艙口樑有掉落之虞之危險區域。 二、實施起重機具之伸臂、吊桿起伏作業,有傾倒之虞之危險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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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