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47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7條

雇主對於出貨、進貨、堆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變之適當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