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51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1條

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事故。 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口緣圍保持一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妥為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