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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3條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 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指派人員負責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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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