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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48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8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及已採取之改善措施。 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應使勞工知悉,認有影響裝卸作業安全之虞者,應要求船方即採必要改善措施;必要時,報請港口管理機關(構)責成船方改善後,再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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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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