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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64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4條
雇主於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 二、通行設備、裝卸機具、防護具、作業器具、工具等之檢點及整備,並督導使用狀況。 三、與周邊作業者間之連絡及調整。 四、其他為維持裝卸作業安全必要事項。 前項船舶裝卸作業主管,雇主應自具有從事船舶裝卸作業三年以上經驗者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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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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