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56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6條

雇主使勞工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置備測定儀器,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空氣中氧氣濃度有未滿百分之十八之虞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施,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 前項作業場所,不得使用內燃機之機械,以避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但在艙口蓋板全開,並已充分通風換氣,且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