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54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4條

雇主對於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不得強迫勞工背負。
AI 白話解釋
← 第53條看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