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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法 第12條

礦業權者,對於坑內工作之礦工,須定入坑時刻、出坑時刻、休息時刻、 及休假日,揭示於易見場所。 前項入坑時刻為入坑開始及入坑終止之時刻,出坑時刻,為出坑開始及出 坑終止之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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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