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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法 第14條

礦業權者,如以工作物或採選所得礦質之數量,為計算工作之標準者,應 依法定度量衡計算,不得任意折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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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