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場法 › 第25條

礦場法 第25條

礦業權者,關於礦工之醫療救急,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聘請或特約有經驗之醫師。 二、常備急救及醫療上必要之藥品、材料、器具。 三、設診療所,其礦工一千人以上者,應設醫院。如在同一地域有多數礦 場時,得合併設立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礦場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