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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法 第16條

礦業權者依礦業法第一百零一條選任主要技術人員外,關於礦內安全事項 ,應設保安員,關於安全燈、火藥、機械及電氣等,應各設專員管理之。 但因特殊情形,得以一人兼任二種以上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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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