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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法 第13條

礦業權者,對於坑內工作之礦工,應分別給與牌號,於入坑口時交該管人 員,出坑時取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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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