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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法 第4條

礦工患有左列病症之一者,礦業權者不得令其在坑內外工作。 一、患精神病者。 二、患癩病者。 三、患肺結核或喉頭結核者。 四、患急性傳染病者。 五、患肋膜炎、心臟病、腳氣關節炎或急性泌尿生殖器病,經醫師證明有 加劇之虞者。 六、病後尚未回復健康,經醫師證明須加調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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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