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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11條

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因原領及(合)格證書所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資料變更,或與戶政機關戶籍登記不符時,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院申請改註: 一、申請表一份。 二、原及(合)格證書。 三、記載改註事項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外國籍者,應附有效居留證及護照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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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