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第16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16條

申請英文證書者,發給英文及(合)格證明書。 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原證(明)書及有效護照影本各一份。 第一項英文及(合)格證明書得以電子證明書型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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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