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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8條

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因冊報錯誤或經戶政機關依法更改,於報本院請發證書時,應檢具其個人戶籍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函請更正報備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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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