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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4條

及(合)格證書應載明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考試或訓練名稱、類科(組)、生效日期及發證日期等,並得依各該考試規則或訓練辦法之規定,分別註明下列事項: 一、選試科目。 二、限制轉調規定。 三、其他必要註明事項。 前項及(合)格證書得以電子證書型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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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