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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14條

本院製作完成之紙本及(合)格證書,因及(合)格人員未繳納證書規費或其他原因致未寄發者,得公告限期請領,逾期仍未請領,經掃描建檔並造冊後予以銷毀;必要時,得延後銷毀或另予處理。 前項紙本及(合)格證書銷毀後,及(合)格人員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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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