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第12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12條

本院核准申請改註證書案件後,應檢還改註後之證書,並將相關資料函知請發證書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