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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15條

本院核准補發證明書後,應將相關資料登載本院公報,並函知請發證書機關及各該職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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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