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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第7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7條
考選部、保訓會及轉任機關向本院請發及(合)格證書,應備齊下列文件及費用: 一、請發證書清冊(含證書寄發行文表及共享檔案資料上傳憑據)一份,並加蓋印信及騎縫章。 二、證書規費。但以多通路方式繳費者,得經由系統勾稽收訖。 三、申請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規費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份。 前項第一款之請發證書清冊,其有關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相關基本資料,請發證書機關應透過本院證書系統共享檔案交換平臺上傳電子檔案;第三款經核符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規費人員,如已繳納規費,由本院辦理溢繳退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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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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