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第13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13條
紙本及(合)格證書因遺失、污損或銷毀而申請補發者,發給證明書。 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證書污損者,應附原污損證書。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外國籍者,應附有效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一份。 及(合)格證書經補發證明書後,原證書即失其效力。 第一項補發證明書得以電子證明書型式行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