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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第9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9條
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選部於寄發及格通知時,應附寄按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證書規費繳款單,通知及格人員依限向本院繳納證書規費;另將請發證書清冊草案及共享電子檔案資料,送本院先行辦理製證,俟該項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函報本院,並請發及格證書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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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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