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第18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請發證書清冊、證書規費繳款單、改註證書申請表、補發證明書申請表、英文及(合)格證明書申請表、免徵及格證書規費及溢繳退費申請表,其格式由本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第1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