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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切結保證書 (表二) 茲為 號漁船申請大陸船員隨船進入十二浬以內,切結保證左列事項 : 一、申請時檢附之文件無藏匿或虛偽不實情事。 二、大陸船員確係受僱於該漁船工作,其身分證明無虛偽不實情事。 三、負責大陸船員之生活及輔導管理。 四、大陸船員如有違反法令應強制出境或驅離時,應協助處理,並向執行 單位繳付所需費用。 此致 區漁會 農業 (或建設) 局 切結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漁船接駁大陸船員出海申請書 年 月 日 (表三) ┌─────┬──────┬───────┬──────┬──┐ │僱用大陸船│大陸船員姓名│隨船進入十二浬│預定離開日期│備註│ │員之船名 │ │以內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右致 漁政機關 警察機關 (錨泊區) 區漁會 船主姓名: 簽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附註:一 本申請書一式六聯由漁船船主留存一聯,其餘五聯送經當地漁 會核轉漁政機關核辦。 二 漁政機關核准時留存一聯,抄知漁會及漁船船主各一聯,另二 聯轉送警察機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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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