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 (以下簡稱漁船船主) 在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 (以下簡稱十二浬以內海域) 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 (以下簡稱大陸船員 ) 至十二浬以外海域作業許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漁船船主,係指各該漁船漁業執照所載之漁業經營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