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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9條

為因應大陸船員隨船進港上岸之需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協助 漁會或相關漁業團體規劃商借岸上設施, 充作大陸船員臨時安置場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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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