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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 第8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8條
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應錨泊於劃定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當地警 察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緊急、不可抗力事故、氣象預報平均風力達七至八級、陣風九級以 上或當地海況惡劣者。 二、大陸船員因急病、災難或其他特殊事故,須上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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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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