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 第3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以下簡稱漁船船主)在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以下簡稱十二浬以內海域)接…
第4條
受僱之大陸船員,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准漁船船主於十二浬以內海域接駁:一、持有大陸相關單位核發之…
第5條
受僱大陸船員須隨漁船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時,其漁船船主應於四小時前,先向所屬區漁會或漁業通訊電…
第6條
漁船船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第四條規定之相關文件影本,並具結保證下列事項…
第7條
僱用大陸船員之漁船經許可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後,除不得作業外,漁船應直接駛往劃定地區,將大陸船…
第7-1條
大陸船員每人隨船進入十二浬內所攜帶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大陸船員隨身攜帶不起岸自用日常物…
第8條
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應錨泊於劃定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
第9條
為因應大陸船員隨船進港上岸之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漁會或相關漁業團體規劃商借岸…
第10條
大陸船員暫置船上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日;期限屆滿時,漁船船主應負責安排接駁出海。但有下列情形…
第11條
大陸船員由原船或委託其他漁船接駁出海時,原漁船船主應於出海前四小時,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漁…
第12條
為協調處理本辦法規定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會報,由漁政單位召集,並邀集相關單位…
第13條
漁會或相關漁業團體辦理本辦法規定事務,應接受各級漁業主管機關之督導。其有前往大陸地區處理本辦…
第14條
漁船船主違反本辦法規定或申請時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加漁會及有關機…
第15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切結保證書(表二)茲為號漁船申請大陸船員隨船進入十二…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看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