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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6條
漁船船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
第四條
規定之相關 文件影本,並具結保證下列事項: 一、申請時檢附之文件無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 二、大陸船員確係受僱於該漁船工作,其身分證明無虛偽不實情事。 三、負責大陸船員之生活及輔導管理。 四、大陸船員如有違反法令應強制出境或驅離時,應協助處理,並向執行 單位繳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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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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