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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13條

菸草種植人於專賣機關為前條檢定前,非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有採摘 菸葉或拔除根莖之行為,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緊急處理者,應於 處理後十日內,報告專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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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