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 第16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16條

菸草種植人收穫之菸葉,經乾燥後,非經專賣機關許可給證,不得移運。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移運者,應於移運後五日內,報告專賣機關 。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