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 第14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14條

菸草種植人於收穫菸葉後,應拔除剩餘根莖,並銷燬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