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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19條

收購之菸葉其品質標準由專賣機關定之,菸草種植人所繳售之菸葉,不合 規定標準者,得令其再為適當處理後收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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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