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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 第20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20條
菸草種植人遵守專賣法令從事耕種者,專賣機關應按下列各項予以保障: 一、貸與肥料、藥品及生產器材,其代價按成本於次年收購菸葉時扣繳之 。 二、所有菸田及乾燥室發生災害時,發給救濟金。 三、保證其有繼續耕種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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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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