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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17條

菸草種植人應將收穫之菸葉全部繳由專賣機關收購之,不得藏匿或轉讓。 前項收購之價格,由專賣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及菸農所推選之代表,組織評 價委員會,按照菸葉之品質、標準共同擬定,呈由主管上級機關核准施行 ,並於開始收購前十五日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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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