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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9條

菸草試驗場、菸葉乾燥室及其他專供菸草產製之一切設備,非經專賣機關 之許可,不得設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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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