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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21條

菸草種植人遵守專賣法令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專賣機關得予獎勵: 一、增加生產量成績優異者。 二、減低生產成本或改良品質著有成績者。 三、對於耕種技術有所發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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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