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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企劃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政府組織再造之推動事項。 (二) 關於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之推動事項。 (三) 關於院長、署長立法院施政書面及口頭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 關於研發創新實施計畫之推動事項。 (五) 關於出國人員報告之彙編事項。 (六) 關於衛生人員專業培訓之督導、策劃事項。 (七) 其他有關綜合性業務之企劃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本署年度重要計畫之先期作業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 關於本署所屬機關工作績效考評事項。 (四) 關於地方衛生機關工作績效考評事項。 (五) 關於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事項。 (六) 關於上級機關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七) 關於各項衛生業務之行政革新及為民服務事項。 (八) 關於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審查事項。 (九) 其他有關綜合性業務之管考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署綜合性衛生政策宣導事項。 (二) 關於本署出版品業務之管理事項。 (三) 關於國內外有關衛生圖書資料之蒐集及交流事項。 (四) 關於本署公文品質提昇事項。 (五) 關於本署署務會議、衛生機關會報及署長室交辦事項之追蹤管制事 項。 (六) 有關推廣衛生相關單位及團體志願服務業務規劃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醫藥衛生政策相關之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政策督導事項。 (三)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評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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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