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 第8條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8條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長期照護政策擬定事項。 (二) 關於身心障礙照護服務規劃事項。 (三) 關於長期照護復健醫療業務督導事項。 (四) 關於早期療育評估規劃及輔導事項。 (五) 關於各類照護人力規劃及培訓事項。 (六) 其他有關照護業務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護理、助產業務政策規劃及業務推動事項。 (二) 關於社區護理人力規劃發展及培育事項。 (三) 關於臨床護理人力規劃及培育事項。 (四) 關於專科護理師之培育及制度規範事項。 (五) 關於護理助產人員倫理之推展事項。 (六) 其他有關護理及助產業務服務相關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加強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政策之擬定事項。 (二) 關於山地離島醫事人力規劃事項。 (三) 關於地方醫事人員培育及分發事項。 (四) 關於遠距醫療規劃事項。 (五) 關於山地離島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之規劃及輔 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山地離島醫療服務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