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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本署國際合作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相關組織之策劃及協調事項。 (二) 參與其他相關國際組織之策劃及協調事項。 (三) 從事多邊會談及衛生合作交流與援外計畫之策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四) 其他多邊國際衛生合作事項。 二、第二科: (一) 推動雙邊衛生合作之研析、策劃事項。 (二) 進行雙邊衛生會談及衛生合作交流與援外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進行國際衛生相關資訊、輿情與宣導活動報導之整合及宣傳事項。 (四) 其他雙邊國際衛生合作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署派員出國計畫統整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本署其他業務單位之國際衛生合作業務連繫、協助及推動事項 。 (三) 從事國際衛生人才培育及儲訓事項。 (四) 駐外相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 其他國際衛生綜合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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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