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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政風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政風機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 關於政風人員派免遷調、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及人事管理建議事項 。 (三) 關於本署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及推動事項。 (四) 關於訂定、修正政風法令及訂定政風工作手冊事項。 (五) 關於調查分析機關政風狀況及研擬改進措施事項。 (六) 關於辦理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及相關事項。 (七) 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 (八) 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 關於受理政風檢舉案件及查處事項。 (十) 關於本署採購業務監辦事項。 (十一) 關於本署 (署本部) 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十二) 關於本署附屬機關政風業務之審核、指導等事項。 (十三) 本室行政綜合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政風交辦事項。 第二科: (一) 關於訂定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事項。 (二) 關於推動資訊保密事項。 (三) 關於洩密案件查處事項。 (四) 關於評估易滋弊端業務、協調策訂防弊措施及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 行情形事項。 (五) 關於稽核易滋弊端業務事項。 (六) 關於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事項。 (七) 關於政風業務督訪規劃及秘書事項。 (八) 關於蒐集施政民意反應及研提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九) 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辦理審核事項。 (十) 關於本署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十一) 關於本署中興辦公室採購監辦事項。 (十二) 關於本署中興辦公室安全維護事項。 (十三) 關於本署署立醫院政風業務之審核、指導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政風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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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